本報記者 李冰
近期,又有一家消費金融公司收到罰單。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日前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北京陽光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業務管控不到位、未自主計算授信額度及貸款定價、貸后管理有效性不足、合作機構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被處以罰款140萬元。
今年以來,已有多家消費金融公司收到罰單。比如,2025年2月份,中國人民銀行包頭市分行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內蒙古蒙商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個人不良信息報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前未履行告知義務”及“未按規定處理異議”兩項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83萬元,時任該公司風險管理部風險政策總監王某靜被罰3.4萬元。
2025年3月28日,重慶螞蟻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因“公司治理不完善”“風控獨立性不足”“貸后管理不到位”以及“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處以140萬元罰款。時任該公司信貸風險管理部管理團隊成員孫鵬因貸后管理不到位、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被警告。
南開大學金融學教授田利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消費金融公司需深刻反思并主動整改,強化合作機構管理;完善全流程風控體系,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能力。在合規建設方面,需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預防”,建議從制度、技術、人才和生態四大層面發力。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024年3月份發布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明確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強化風險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管理。例如,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并根據合作內容、風險程度對合作機構進行分類管理,確保合作機構與合作事項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近兩年,多家消費金融公司因“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合作業務管控不到位”等問題領到罰單。“自2024年開始,消費金融公司罰單呈現金額與數量雙增、機構和個人‘雙罰’以及違規問題集中的三大特征。”田利輝表示,從違規原因來看,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和貸前貸后管理不到位等問題是監管部門關注重點。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研究員婁飛鵬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從監管罰單看,消費金融公司在經營管理中需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合規經營、有效防控風險,并加強合作機構管理、貸前貸后管理。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李一帆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我國消費金融行業監管體系持續完善,行業將步入更加規范化的發展階段。消費金融公司在迎來發展機遇的同時,應在合規建設方面壓實責任,進一步提高公司的風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