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桂小筍
在被媒體報道存在神秘協議、秀強股份總經理涉嫌操縱股價之后,7月16日,秀強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深交所關注函,要求核查并說明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盧秀強,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小偉是否在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間存在參加或者實施操縱公司股價的行為等。
具體來看,據此前相關報道稱,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小偉(甲方)于2016年11月6日與操盤方吳偉(乙方)簽署合作協議,約定甲方出資2億元,由乙方拉升公司股價,疑似助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現任總經理盧秀強高位減持公司股份。
協議約定,甲方將持有的3383.83萬股公司股票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給乙方,乙方確保減持均價不低于15.5元/股,超過均價部分的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除高價減持外,乙方按照2億元的使用時間向甲方支付年化12%的利息,且投資賬戶由乙方保底;乙方在支付利息后,投資賬戶的收益全部歸自己所有;合作期限為半年,協議簽訂起一年內,甲方定增標的至少給乙方兩個認購份額。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從目前公開的內容來看,該協議體現了相關各方操縱股價的主觀意圖,但該協議的后續履行情況尚不明確,各方是否實施了操縱行為、有無操縱后果,有待監管部門進一步查明。不過,根據《行政處罰法》36條的規定,普通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是2年,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追訴時效是5年,從時間上看,即便有關各方存在操縱行為,該事項有可能已經過了行政處罰的追訴期。”
不過,“在刑事領域,操縱市場罪的追訴期為10年,目前尚在追訴期內。如果各方確實存在操縱行為并產生嚴重后果的,根據《刑法》182條之規定,行為人最高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智斌如是說。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期間,秀強股份也有利用公告幫助相關方影響股價的嫌疑:2016年11月16日晚間,秀強股份披露了關于實際控制人擬減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江蘇炎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秀強炎昊專項投資基金5號、江蘇炎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秀強炎昊專項投資基金3號(以下統稱專項投資基金)擬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合計減持公司3383.83萬股。根據公開信息可知,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14日,秀強股份股價出現大幅波動。而在2017年1月14日,秀強股份又發布了2016年業績預告,預計凈利潤同比大增。2017年2月28日,秀強股份還發布了2016年度業績快報,預計2016年營業收入增長13.68%,凈利潤增長89.82%。2017年3月13日晚間,秀強股份披露《關于實際控制人減持股份的公告》,原實際控制人盧秀強等通過上述專項投資基金合計減持公司股份2988.79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減持均價為13.5元/股。
對于相關公告發布的時間和股價變化的節奏,關注函提及,要求公司核查2016年的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發布時,內幕信息知情人在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間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并說明公司在此期間是否存在利用相關公告配合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盧秀強及上述協議相關人員等操縱股價的情況。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關鍵是要查到基金和企業合謀操控的證據,而很多操縱行為都很隱秘。”
盤和林分析:“既然流出了相關協議內容,那么有可能來源于合謀雙方內部,所以可以通過舉報人來取證。”